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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5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刘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25刑初8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无业。2015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大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大城县院公诉刑诉(201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彦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8日13时3许,被告人刘某酒后无证驾驶冀R×××××轿车自大城县小广安村惠芳园饭店沿该村公路至大城县新兴伟业防腐保温公司院内。后在该公司院内与小广安村村民韩某发生争吵并互殴,大广安派出所民警在处理上述案件时发现刘某涉嫌酒驾,遂移交大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经鉴定,被告人刘某静脉血酒精含量为165毫克/100毫升。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韩某、白某的证言、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诊断证明书、驾驶证信息查询、协议书、大城县公安局大广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大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证明、对被告人刘某的第一次讯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受本院委托,大城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刘某进行了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刘某适用社区矫正,同意纳入社区矫正管理。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齐卫标审判员  王银泉审判员  申星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簌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