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民终1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武清区大良镇后营村村民委员会与天津市武清区鹏远地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武清区鹏远地毯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大良镇后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终19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武清区鹏远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良镇后营村。法定代表人石凤柱,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志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武清区大良镇后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良镇后营村。法定代表人石春生,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马金祥,天津市武清区大良镇后营村党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石松林,天津市武清区大良镇后营村治保主任。上诉人天津市武清区鹏远地毯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二初字第7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津市武清区鹏远地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石凤柱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志平,被上诉人天津市武清区大良镇后营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石春生及其委托代理人马金祥、石松林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二初字第79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27元,退还上诉人天津市武清区鹏远地毯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朱菊玲代理审判员 尹 来代理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洪雨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