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犍为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某、梁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梁某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刑初字第118号公诉机关犍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199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深圳捷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员工,住犍为县。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同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沈武华,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梁某,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原犍为县众道车行业主,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4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同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朱晓南,四川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犍为县人民检察院以犍检公诉刑诉(2015)第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梁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犍为县人民检察院以法律发生变化,数额达不到两高《解释》规定的定罪标准为由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梁某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犍为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梁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法律规定发生变化,数额达不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定罪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犍为县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海琼审 判 员  李 为人民陪审员  税丽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旭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