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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瑞东,赵瑞东刑期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刑初103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瑞东,男,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汉族,初中文化,系榆次区北田镇杜堡村村民,住。2016年1月1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赵瑞东犯危险驾驶罪,经审理,本院作出(2016)晋0702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赵瑞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人赵瑞东刑期从2016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8月28日止。审 判 长  柴富恒审 判 员  贾军涛人民陪审员  杨剑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素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