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02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瑞东,赵瑞东刑期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刑初103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瑞东,男,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汉族,初中文化,系榆次区北田镇杜堡村村民,住。2016年1月1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赵瑞东犯危险驾驶罪,经审理,本院作出(2016)晋0702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赵瑞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人赵瑞东刑期从2016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8月28日止。审 判 长 柴富恒审 判 员 贾军涛人民陪审员 杨剑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素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