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9民初20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香菊、李长奎与秦雷、王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香菊,李长奎,秦雷,王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2001-1号原告:张香菊,农民。原告:李长奎,农民。被告:秦雷,农民。被告:王玉,居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玉森,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日照市济南路东段***号。原告张香菊等诉被告秦雷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和担保,要求对被告秦雷驾驶的鲁L×××××小型轿车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秦雷驾驶的鲁L×××××小型轿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兴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留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