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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2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作强与王作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作强,王作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2101号原告王作强,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王作义,男,195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作强与被告王作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作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星人民陪审员  董淑欣人民陪审员  牟翠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薛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