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2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作强与王作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作强,王作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2101号原告王作强,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王作义,男,195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作强与被告王作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作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星人民陪审员 董淑欣人民陪审员 牟翠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薛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