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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8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王金梅与李永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梅,李永

案由

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民初385号原告王金梅,无职业。被告李永,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梅诉被告李永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梅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金梅负担。审判员  王金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照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