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8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王金梅与李永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梅,李永
案由
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民初385号原告王金梅,无职业。被告李永,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梅诉被告李永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梅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金梅负担。审判员 王金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照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