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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5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陈小青与陈小妹、楼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青,陈小妹,楼益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5294号原告:陈小青。委托代理人:吴汝伟,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妹。被告:楼益民。原告陈小青诉被告陈小妹、楼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汝伟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小青诉称:原、被告系同村人。2011年11月10日,被告因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15万元,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15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1分,到时一起还本付息并承诺随时可以归还借款。现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两被告系夫妻。现诉请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月息1分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陈小妹、楼益民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小妹、楼益民系夫妻关系。2011年11月10日,被告陈小妹向原告陈小青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款至今未归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两被告夫妻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陈小妹向原告陈小青借款人民币15万元至今未归还的事实清楚,被告陈小妹应当承担归还本金、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双方曾口头约定利息,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应推定为无利息约定,但依法应从起诉之日按年利率6%计付逾期利息。被告陈小妹、楼益民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小妹、楼益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小妹、楼益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小青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6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小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陈小妹、楼益民负担3200元,由原告陈小青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330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徐亦伟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人民陪审员  何巧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贝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