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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刑更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罪犯王磊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1045号罪犯王磊,男,1993年4月3日生,汉族,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8日作出(2010)四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人王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0月22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280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王磊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伙同他人于2009年8月11日凌晨零时许,在公主岭市酒南大街河南广场东侧马路上,无故寻衅滋事,用拳脚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被害人被他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丙龙系在自身脑血管畸形的病理基础上头面部受外力打击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二监区参加机台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423.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王磊在服刑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严重暴力犯罪,犯罪后果严重,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徐 俊代理审判员 杨 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