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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温连升与斗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连升,斗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375号原告温连升。委托代理人闫建峰,山东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斗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五指山路28号。法定代表人朴赞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强,山东邦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温连升诉被告斗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连升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连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连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温连升负担。审  判  员  韩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代)  刘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