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温连升与斗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连升,斗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375号原告温连升。委托代理人闫建峰,山东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斗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五指山路28号。法定代表人朴赞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强,山东邦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温连升诉被告斗山工程机械(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连升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连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连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温连升负担。审 判 员 韩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代) 刘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