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民初2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施华与王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华,王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2064号原告施华,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王忠,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华与被告王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施华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17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08.5元,由原告施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俞财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