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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执民字第2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张怡与沈伟平、桐乡市瀚潮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怡,沈伟平,桐乡市瀚潮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2626号申请执行人张怡。被执行人沈伟平,。被执行人桐乡市瀚潮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中山东路569号601室,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沈伟平。申请执行人张怡与被执行人沈伟平、桐乡市瀚潮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嘉桐崇商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11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57249元。本院立案后,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2626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金 叶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郭尧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