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民初2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陆入銮与刘毛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入銮,刘毛孩,夏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7民初2723号原告陆入銮。被告刘毛孩(曾用名刘荣华)。第三人夏鹤。原告陆入銮与被告刘毛孩及第三人夏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秋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入銮、被告刘毛孩及第三人夏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入銮诉称,2015年5月份,原告将苏G×××××挂车委托夏鹤卖于被告刘毛孩。双方约定总价为23800元,首付14000元,余款待过户至被告名下付清。过户完毕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剩余款项,被告均未支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9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刘毛孩辩称,2015年5月27日,当时我是经陈效征介绍买原告半挂车,和原告谈的时候,因为原告不在,就和第三人谈的,由于急用车,所以价格相对高,但保证车辆能当天过户,手续齐全。当时原告欠修理厂钱,我直接把钱付给修理厂,然后与原告协商车拉走后过户把钱付清,过户费由我负责,但是过户中原告的车牌照丢失,需要补办牌照,我跟第三人说车不要了,原告把钱退给我吧。原告说现在没有钱退给你,这个钱已经还修理厂,这个事情你看怎么办就怎么办吧。第三人夏鹤述称,价格是他们自己谈的,我只是给原告帮下忙,他们要签合同让我帮忙签的,其他事情都是他们谈的。经审理查明,原告陆入銮与被告刘毛孩协商,将其所有的苏G×××××号挂车出售给被告。2015年5月27日,原告陆入銮委托第三人夏鹤与被告签订购车合同。购车合同约定,甲方将苏G×××××挂车一辆卖于乙方,价格为人民币23800元正;乙方首付14000元,余款待过户后付清(过户费由乙方负责);甲方保证该车手续齐全,合法有效,牵扯该车任何经济纠纷均与乙方无关;甲方代理人签收此手续;自2015年5月27日以前任何问题纠纷均由甲方负责,自2015年5月27日以后由乙方负责;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第三人在甲方(代)处署名,被告刘毛孩在乙方处署名。同日,被告刘毛孩支付首付款14000元,并将涉案挂车拉走。约一个星期后,原告将涉案挂车过户至被告刘毛孩名下。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剩余购车款9800元未果,因此产生诉争。庭审中,被告刘毛孩称,当时过户时原告车牌丢失,我又重新补办的牌照,但是过户后我扣除了补办牌照款970元后就将全部车款付清了,但被告未提供付款手续。原告对此不认可,原告称过户当天我没找到牌照,第二天找到牌照后打电话让被告取走,并于一个星期内过户完毕。被告认可原告打电话让其去拿牌照的事实,但称原告是在其补办完牌照后通知的。以上所确认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购车合同以及被告刘毛孩、第三人夏鹤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经本院开庭质证和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刘毛孩从原告陆入銮处购买苏G×××××号挂车一辆,并与原告陆入銮的代理人夏鹤签订购车合同。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车辆买卖关系成立,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合同明确约定,首付款为14000元,余款待过户后付清。原告已经于合同签订后的一个星期内履行了过户手续,被告应当将余款9800元付清,久拖不付,有悖于诚信原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购车款9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毛孩辩称,因当时过户时原告车牌丢失,我又重新补办的牌照,但是过户后我扣除了补办牌照款970元后就将全部车款付清了。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观点,故对被告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毛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入銮支付购车款98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毛孩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李秋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乔文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