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34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4民初586号原告梁某某,女,1983年08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现住河北省清河县。被告谢某某,男,1985年0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清河县。原告梁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和好,原告梁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梁某某担负。审判员 高锐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庄连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