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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陆冰,梁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冰,梁红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577号原告:陆冰,现住榆树市。被告:梁红波,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冰诉被告梁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其与被告梁红波已自行达成和解,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冰撤诉。案件受理费1022元,减半收取511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振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艳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