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陆冰,梁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冰,梁红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577号原告:陆冰,现住榆树市。被告:梁红波,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冰诉被告梁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其与被告梁红波已自行达成和解,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冰撤诉。案件受理费1022元,减半收取511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振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艳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