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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民终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彭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民终5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委托代理人:XX,山东德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上诉人彭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重审。第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退回上诉人彭某。审 判 长  王玉敏审 判 员  郭依静代理审判员  王善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