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德胜、王喜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胜,王喜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360号申请执行人王德胜,男,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即墨市。被执行人王喜芳,男,一九七一年九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德胜与被执行人王喜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1)即民初字第27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正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