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9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熊小波与文长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小波,文长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1123号原告熊小波,男,汉族,1976年10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文长玉,女,汉族,1973年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小波与被告文长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送达地址不明,原告熊小波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小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熊小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小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交纳1150元(原告已预交),经本院院长决定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高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羽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