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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8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杨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8民初950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90年3月11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汲喜增,系河南梓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89年10月9日,汉族。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志善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汲喜增、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1月2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年××月××日被告起诉要结婚彩礼,原告要求返还婚前嫁妆,法庭叫原告另案起诉。为此,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个人财产(嫁妆)350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辩称,被子、四件套被告没动,具体没数。衣服在柜子里。空调、热水器是被告买的。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购电气发票3份。证明原告购买五星钻豹电动车、TCL电视机、美的牌空调、美的牌冰箱、美的牌洗衣机、美的牌热水器、美的牌饮水机、电热扇、电饭锅等。经质证,被告异议,空调、热水器是原、被告一起买的,被告出的钱,原告让卖家送原告家了。经审查,本院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予以确认综合以上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1月2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2016年初分居。××××年××月××日被告起诉原告返还彩礼,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豫1628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返还被告彩礼款22000元。另查明,原告在被告家嫁妆有五星钻豹电动车1辆、TCL电视机1台、美的牌空调1台、美的牌冰箱1台、美的牌洗衣机1部、美的牌热水器1个、美的牌饮水机1个、电热扇1台、电饭锅1个、大衣柜1个、老式柜1个、晾衣架1个、挂衣架1个、盆架1个、床单被罩8个、十字绣4个、四件套6个、衣服3件、保暖衣3件、被子20床、鹅绒毯2床。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的同居关系双方已经自动解除,且被告给原告的彩礼款已经本院判决返还,原告的嫁妆属原告所有,被告应予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某某返还原告李某某嫁妆五星钻豹电动车1辆、TCL电视机1台、美的牌空调1台、美的牌冰箱1台、美的牌洗衣机1部、美的牌热水器1个、美的牌饮水机1个、电热扇1台、电饭锅1个、大衣柜1个、老式柜1个、晾衣架1个、挂衣架1个、盆架1个、床单被罩8个、十字绣4个、四件套6个、衣服3件、保暖衣3件、被子20床、鹅绒毯2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志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文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