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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行终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帮君与北京市公安局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帮君,被告北京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2行终54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帮君,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王小洪,局长。委托代理人王郁。上诉人李帮君因诉北京市公安局于2015年12月11日所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京公复不受字(2015)64号)(以下简称被诉决定书)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做(2016)京0101第10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2015年12月11日,北京市公安局作出被诉决定书,主要内容为:李帮君,你于2015年12月6日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以下简称西城公安分局)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回复》(以下简称《回复》)违法,并依法予以撤销,本机关于12月8日收到。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回复》是对信访事项的告知行为,其内容未对你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你提交的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李帮君不服上述行政行为,向一审法院诉称:2015年11月17日,西城公安分局作出《回复》。李帮君认为西城分局针对其2015年11月4日具文的《控告举报书》没有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作出答复违法。李帮君不服该《回复》,于2015年12月6日向北京市公安局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北京市公安局依法复议确认西城公安分局作出的《回复》违法,依法撤销,作出处理答复。北京市公安局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被诉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没有证据,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并给李帮君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北京市公安局所作被诉决定书,并依法重新作出复议决定。北京市公安局一审辩称:李帮君对西城公安分局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回复》不服,于2015年12月6日以邮寄的方式向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书。李帮君针对西城公安分局就其的信访事项作出的《回复》处理意见不服,应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不属于《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我局作出被诉决定书,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诉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李帮君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李帮君系对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服向北京市公安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该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李帮君的起诉。李帮君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北京市公安局同意一审裁定,请求予以维持。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请求事项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调整范围,否则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李帮君系对西城公安分局针对其信访事项所作《回复》不服而向北京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该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李帮君的起诉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李帮君的上诉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丽代理审判员  陈雷代理审判员  李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