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张荣永与陈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永,陈洪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1262号原告:张荣永。被告:陈洪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永诉被告陈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荣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荣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荣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培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