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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张荣永与陈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永,陈洪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1262号原告:张荣永。被告:陈洪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永诉被告陈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荣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荣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荣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培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