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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1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立涛聚众斗殴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立涛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467号罪犯王立涛,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2012)保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立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王立涛及同案被告人王二宾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一月五日作出(2012)冀刑三终字第168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对王立涛的定罪量刑。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6年4月6日,以该犯有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4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立涛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0月18日至2016年1月15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2003年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05年1月刑满释放。2007年6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一年四个月,2009年1月刑满释放。属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立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19日起至2016年5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