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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河南日轮众成置业有限公司与田华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日轮众成置业有限公司,田华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941号原告河南日轮众成置业有限公司,住址:濮阳县。法定代表人侯思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行,河南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华锋,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日轮众成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华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因原址查无此人,无法送达,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其他住址,而原告又明确表示不交纳公告费用,使本案诉讼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日轮众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美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