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非诉行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1-24
案件名称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江苏华厦融创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华厦融创置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非诉行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徐州市新城区昆仑大道1号东三区。法定代表人孟铁林,局长。被执行人江苏华厦融创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在徐州市中山北路延长段马场湖。法定代表人董现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江苏华厦融创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强制纠纷一案,该局作出的徐人社察理字(2015)第89号行政处理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6663452.0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江苏华厦融创置地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告知书。2、查询被执行人江苏华厦融创置地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信息,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两个银行账户。3、查询被执行人江苏华厦融创置地集团有限公司的房产信息,依法对登记在其名下位于徐州市泉山区天山绿洲小区二期、三期、四期数百套房产轮候查封,暂无权处置。4、查询被执行人江苏华厦融创置地集团有限公司的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车辆。5、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告知本院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6、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徐人社察理字(2015)第89号行政处理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尚锋执行员 刘卫东执行员 赵朝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尚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