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3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泉州南洋艺品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利邦工艺品厂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南洋艺品有限公司,义乌市利邦工艺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3605号原告:泉州南洋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法定代表人:李朝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秋星,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苗俊,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义乌市利邦工艺品厂。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杏园村。经营者:李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南洋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利邦工艺品厂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泉州南洋艺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南洋艺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泉州南洋艺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献华人民陪审员 王瑞盈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金江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