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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蒋家飞与滁州市琅琊山度假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家飞,滁州市琅琊山度假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414号申请执行人:蒋家飞,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住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滁州市琅琊山度假村,滁州市琅琊山深秀湖畔。本院在受理蒋家飞与滁州市琅琊山度假村买卖合同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琅民二初字第007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滁州市琅琊山度假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滁州市琅琊山度假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滁州市琅琊山度假村存款525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