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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民初1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万春与赵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春,赵均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1927号原告李万春,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赵均忠,男,1969年3月2日出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万春与被告赵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万春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万春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万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李万春承担。审判员  郭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萌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