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2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毛建智与王胜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建智,王胜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鲁0283民初2354号原告毛建智,男,1958年7月2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陈寿峰,平度城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胜波,男,1981年9月19日生,汉族,现住平度市。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李毛建智诉称,被告王胜波与被告吴雪燕系夫妻关系,2014年9月25日,被告王胜波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期限自2014年10月18日至2017年10月17日,约定先交清前两年租金,后使用房屋。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而被告以种种借口未交付房租费,在原告不断催要下,被告王胜波于2016年1月29日为原告出具了欠房租费10000元的欠条一份。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2、二被告立即偿还所欠房租费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王胜波辩称,我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给原告出具10000元租赁费欠条均属实,但是我已经支付原告3000元,现只欠原告7000元。庭后,原告撤回对被告吴雪燕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裁定准许。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王胜波于2014年9月25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14年10月18日至2017年10月17日,前两年租赁费每年5000元,一次性交清前两年的租金10000元。于2016年1月29日,被告王胜波为原告出具了欠房租费10000元的欠条一份。后被告偿还原告3000元,至今尚欠原告7000元租赁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解除原告毛建智与被告王胜波于2014年9月2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王胜波于2016年5月30日前支付原告毛建智房屋租赁费3500元,剩余3500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原告可就全部案款申请执行,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建智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倪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曹正香申请执行期限为履
 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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