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二初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栗云祥与河南省坤元置业有限公司、程新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云祥,河南省坤元置业有限公司,程新华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二初字第144-2号原告栗云祥,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省坤元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新华,该公司经理。被告程新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栗云祥与被告河南省坤元置业有限公司、程新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购买的房屋预告登记为两个,已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需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但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永鹏审 判 员 张高顺人民陪审员 赵东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焦亚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