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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二初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栗云祥与河南省坤元置业有限公司、程新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云祥,河南省坤元置业有限公司,程新华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二初字第144-2号原告栗云祥,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省坤元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新华,该公司经理。被告程新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栗云祥与被告河南省坤元置业有限公司、程新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购买的房屋预告登记为两个,已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需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但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永鹏审 判 员  张高顺人民陪审员  赵东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焦亚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