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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8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运生与鹿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运生,鹿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8民初895号原告王运生,村民。委托代理人宋艳涛,系鹿邑县试量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鹿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鹿邑县新通路100号。法定代表人邵群,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白杰,系河南驳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可欣,系河南驳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本院在审理王运生与被告鹿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运生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运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运生负担。审判员  朱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