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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刑更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席立立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621号罪犯席立立。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4日作出(2010)昆刑二初字第05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席立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三被告共同对尚未退赔的经济损失继续予以退赔。刑期自2010年4月25日起至2015年4月24日止。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2011)昆刑再初字第0001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中对被告人席立立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认定被告人席立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三被告共同对尚未退赔的经济损失继续予以退赔。刑期自2010年4月25日起至2018年5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2月7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344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042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6月24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3月31日至4月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席立立,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席立立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席立立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席立立于2015年10月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1月受到记奖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席立立未履行财产刑与退赔义务。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席立立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未履行财产刑与退赔义务,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席立立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5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