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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民申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林章聚与福建嘉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吴晓雁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章聚,福建嘉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吴晓雁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申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章聚,男,汉族,1940年8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嘉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道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周伟程,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晓雁,女,汉族,1973年8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林宁,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林章聚与被申请人福建嘉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吴晓雁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民终字第2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林章聚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查明林章聚与福建嘉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商品房买卖的事实,却未对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有效性予以认定,是错误的。(二)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福州市建委,即原福州市建设局)与吴晓雁恶意串通,损害了林章聚合法权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属无效。1.在福州市人民政府的协调下,福州市建委在明知福建嘉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已将诉争房屋出售给林章聚的情况下,与吴晓雁恶意串通,另将诉争房屋出售给吴晓雁,与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私自加盖了福建嘉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公章。2.吴晓雁作为买方,既不去现场看房,也不顾诉争房屋已被林章聚购买并且入住的事实,与福州市建委恶意串通,以低价购买诉争房屋。3.福州市建委在诉争房屋不具备验收及办理产权证的条件下,强行将诉争房屋产权证办至吴晓雁名下,造成一房两卖的既成事实,夺取林章聚的财产。综上,林章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吴晓雁提交意见称:(一)本案审理的是吴晓雁与福建嘉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林章聚却以原审未认定其与福建嘉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为由申请再审,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二)吴晓雁通过公开渠道购买诉争房产,购房款全额汇入指定专管账户,并办理了诉争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存在任何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三)林章聚购买诉争房产时,诉争房屋仍处于被司法机关查封的状态,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卖人民法院查封房屋行为无效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其与福建省嘉业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综上,请求驳回林章聚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关于福建嘉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吴晓雁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林章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为由,主张诉争《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对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恶意串通订立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串通合谋的故意。从本案事实来看,诉争房屋系在福州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协调下公开出售的,吴晓雁基于对相关职能部门的信任,与福建嘉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足以认定其有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故意。根据福州市建设局榕建(2005)房15号《关于确定“乌山嘉苑”解封房屋售价的报告》记载,解封房屋售价均价为3371元/平方米,结合楼层与户型,诉争房屋确定售价为3160元/平方米。吴晓雁以该报告确定销售价3160元/平方米的单价购买诉争房屋,且按该报告要求付清购房款,林章聚关于吴晓雁以低价购买诉争房屋属恶意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再审审查中,林章聚自认其与福建嘉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因诉争房屋未装修好,并未实际入住。林章聚提出其已入住由此得出吴晓雁未到现场看房的主张,理由不能成立。福州市建委不是诉争合同的当事人,且也没有证据证明诉争合同上福建嘉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公章是福州市建委私自加盖的,故林章聚认为福州市建委与吴晓雁恶意串通,理由亦不能成立。至于,林章聚和福建嘉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的处理结论。福州市建委并非房产权属登记的职能部门,另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行终字第××号生效行政判决,认定诉争房屋已经通过消防验收及质量安全鉴定,确认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向吴晓雁颁发诉争房屋所有权证的合法性,驳回林章聚请求确认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颁发给吴晓雁的房屋所有权证违法并撤销该房屋所有权证的全部诉讼请求。由上,林章聚关于福州市建委强行为吴晓雁办理产权证的主张,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林章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章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浩洪代理审判员  沈瑞敏代理审判员  李伊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揭元源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