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91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91刑初67号公诉机关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南通市速维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电焊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5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开检检调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8日7时10分左右,被告人刘某驾驶苏F×××××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南通市龙翔路三瑞服饰公司路段,由西向东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致所驾车碰撞同方向步行的被害人高某(1969年5月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高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刘某负主要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拨打110电话报警,并滞留现场等候民警处理。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6年3月8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高某的丈夫顾某某、儿子顾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某的人员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门诊病历复印件、影像诊断报告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破案经过、接处警详细信息、刘某驾驶证复印件、苏F×××××车辆信息、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被害人高某的身份信息、民事调解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未到庭证人顾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痕迹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以及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等在卷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案发后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对此均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惩罚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侯敬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贞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