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法执字第006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吴发付、周保群与赵秀全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发付,周保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法执字第00689-2号申请执行人吴发付。申请执行人周保群。执执行人赵秀全。关于吴发付、周保群与赵秀全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被执行人马良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59743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正军审判员 樊其勇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段军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