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民终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邹虎与庄永涛、张晔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庄永涛,邹虎,张晔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8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庄永涛,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虎,农民。原审被告:张晔,农民,。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庄永涛与被上诉人邹虎、原审被告张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庄永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68元,由上诉人庄永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红岩审判员 徐怀育审判员 付景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九日书记员 田欣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