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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民终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邹虎与庄永涛、张晔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庄永涛,邹虎,张晔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8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庄永涛,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虎,农民。原审被告:张晔,农民,。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庄永涛与被上诉人邹虎、原审被告张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庄永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68元,由上诉人庄永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红岩审判员  徐怀育审判员  付景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九日书记员  田欣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