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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民申1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王×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韩×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13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男,1962年2月5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韩×,女,1965年6月1日出生。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韩×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5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申请再审称:本案存在同案不同判情况。对于同居析产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有着截然不同的审判理念。判决认定的部分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重证据重口头说辞,对虚假证据未予追究,对韩×给我造成的损失未予追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重证据和法条,重法院审判习惯。我提交了几百页的证据,法院未进行确认,仅以酌定结案不能令人信服。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应按出资比例确定实际出资额。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本院认为: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段春梅审判员  肖 菲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 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