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9执恢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志平、郭金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志平,郭金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9执恢194号申请执行人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华安县城关大同路66号。法定代表人秦德亮,理事长。被执行人郭志平,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华安县。被执行人郭金顺,男,195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华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郭志平、郭金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华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华民初字第8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为二年,其期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阿彬审判员 杨裕明审判员 李伟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佳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