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6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房某某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房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6民特3号申请人房某某。监护人房西明,农民。申请人房某某要求宣告朱红芳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朱红芳,女,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杨集镇杨集一村203号,与申请人系母子关系,于2013年3月份离家出走,至今音信全无。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6年1月25日在《工人日报》发出寻找朱红芳的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朱红芳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朱红芳下落不明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朱红芳为失踪人。二、指定房西明为失踪人朱红芳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冰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