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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2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晓群与李攀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群,李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2民初1153号原告:王晓群,女,汉族,住三台县潼川镇。委托代理人:杨刚,梓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李攀,女,汉族,住三台县潼川镇下东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群诉李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王晓群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玥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