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执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成某某与钟某、周某某、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某某,钟某,周某某,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保108号原告成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钟某,男,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周某某,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被告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原告成某某诉被告钟某、周某某、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钟某、周某某、江西润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明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