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郴苏执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何卫中、陈杰铧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苏执字第1031号何卫中,男,1975年4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下鲁塘8组。陈杰铧,男,1978年2月28日生,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柿竹园矿春天小区6栋202号。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本院于2015年10月9月作出的(2015)郴苏民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卫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杰铧代表郴州新联盛商业有限公司到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何卫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代表郴州新联盛商业有限公司到公司管理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未明确办理变更的股权数额,未明确要变更的股东员,也未明确股东变更登记后的受让人,该执行行为无具体内容,无法予以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何卫中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中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小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