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7民初1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刘奎满与王玉海、迁西县虎跃联运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奎满,王玉海,迁西县虎跃联运车队,苏海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1569号原告刘奎满。被告王玉海,联系电话。被告迁西县虎跃联运车队,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三屯镇营镇戏楼村。委托李仙禹,该车队队长,身份证号1302051984********。委托代理人苏海涛,联系电话。(特别授权)被告苏海涛,联系电话。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凤凰东街19号。负责人郁学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立群,河北三和时代(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2201310810212,联系电话。(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奎满与被告王玉海、迁西县虎跃联运车队、苏海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奎满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孟德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