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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4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商丘市梁园区振华佳园业主委员会与商丘市永福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梁园区振华佳园业主委员会,商丘市永福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464-2号原告商丘市梁园区振华佳园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张全军,职务主任。被告商丘市永福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备占,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梁园区振华佳园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商丘市永福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梁园区振华佳园业主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商丘市永福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丘市梁园区振华佳园业主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田 静审 判 员  张竹青人民陪审员  韩中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