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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1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孙建峰申请榆树市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峰,榆树市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400号申请执行人孙建峰,证件号码×××。被执行人榆树市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榆树市榆三公路与榆树大街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林有才。孙建峰与榆树市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27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榆树市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孙建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榆树市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孙建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榆树市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孙建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景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雨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