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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商初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原告罗东生、曹宇、苏星、南通百杭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可韵家纺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勋、江淑萍、江苏中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东生,曹宇,苏星,南通百杭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可韵家纺有限公司,王勋,江淑萍,江苏中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商初字第00558号原告罗东生。原告曹宇。原告苏星。原告南通百杭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东生,董事长。原告南通可韵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宇,董事长。五原告委托代理人钮惠冲,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五原告委托代理人曹玉成,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勋。被告江淑萍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陆正平,江苏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中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淑萍,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东生、曹宇、苏星、南通百杭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可韵家纺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勋、江淑萍、江苏中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勋、江淑萍、江苏中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五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东生、曹宇、苏星、南通百杭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可韵家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勋、江淑萍、江苏中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3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东生、曹宇、苏星、南通百杭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可韵家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 锋人民陪审员 黄 芬人民陪审员 陆建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