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字1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天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卫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1204号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天泽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264XXXX。住所地景洪市勐泐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程子恂,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沈卫平,1977年11月14日,云南省昆明市人,现下落不明,公民身份号码×××1。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西双版纳天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卫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景民二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双版纳天泽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的事项为:执行标的款86869元、违约金150000元、诉讼费4853元、执行费3453元。经我院采取执行措施执行到标的款26134元,执行费3453元,诉讼费4853元。该案件未查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5)景执字120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云伟代理审判员 岩 三代理审判员 李 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吕双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