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葛伦华、凌圣勇诉朱道云、朱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伦华,凌圣勇,朱道云,朱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1318号原告:葛伦华,女,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原告:凌圣勇,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朱道云,女,195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朱葛,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审理在原告葛伦华、凌圣勇诉被告朱道云、朱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伦华、凌圣勇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朱道云、朱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伦华、凌圣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葛伦华、凌圣勇负担。审判员 宣春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