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扬执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顾春兰与陈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春兰,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执字第1572号申请执行人顾春兰。被执行人陈明。申请执行人顾春兰与被执行人陈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扬开商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陈明应支付申请人顾春兰借款1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和保全费107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顾春兰与被执行人陈明于2016年1月8日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案款总额为10万元,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3370元(不含1600元执行费),被执行人陈明于4个月内付清上述案款,即在2016年4月底前付清。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先终结此案执行,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扬开商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 星执行员 徐立新执行员 包新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姚胜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