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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黄朋钊与张倩玲租赁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朋钊,张倩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53执20号申请执行人黄朋钊,男,汉族,1968年10月2日出生,身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张倩玲,女,1965年8月21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九龙。关于黄朋钊与张倩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粤高法民四终字第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张倩玲应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装修期管理费233100元、水电费6087.72元、2014年1月至6月的租金615600元给黄朋钊。二、被执行人张倩玲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拖欠管理费、水电费、租金的滞纳金共22353.61元给黄朋钊。根据申请人黄朋钊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2016)粤53执20号案中的债权877141.33元与(2016)粤53执12号案(2700000元)对应数额的部分债务进行抵销。经查明: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的(2016)粤53执12号案中,本案申请人黄朋钊欠本案被执行人张倩玲27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14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对本案享有的债权877141.33元与(2016)粤53执12号案对应数额的部分债务进行抵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3执20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润棠审 判 员  王其彬代理审判员  尹 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小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