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执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齐某申请牛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某,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634号申请执行人齐某。被执行人牛某某。齐某申请牛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125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的调解书确定的部分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学彬执行员 马文安执行员 李志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森 来源:百度搜索“”